历时超6年,五粮液(000858.SZ)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滨河集团)商标侵权案,最终胜诉。
近日,经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最高法)再审判决,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,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。
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或突出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。
不过,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7月27日在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看到,标价499元/瓶的滨河九粮液(53度500ml)目前仍然在销售。
最高法改判滨河集团产品侵权
五粮液与滨河集团间的商标权纠纷,最终有了结果。经最高法再审,撤销 一二审判决,改判五粮液胜诉。
五粮液与滨河集团之间商标纠纷源于多年前。2010年,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“N粮液”傍名牌产品,如:二粮液、三粮液、四粮液、六粮液、七粮液、八粮液、九粮液、十粮液等酒类产品。于是,五粮液集团委托律所代理维权。
其中,甘肃滨河集团的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产品销量较大。而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,起初并不顺利。
2013年3月,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、九粮春案件。2014年1月,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商标权。五粮液上诉后,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。
于是,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。2017年11月,该案由最高法开庭审理。到今年5月底,最高法作出了认定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侵权的再审判决。
最高法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,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或突出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;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900万元。
最高法审理后认为,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等商标字样,特别是“液”“春”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。这反映出,滨河集团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。因此,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
最高法的判决书还指出,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,自2002年7月起,滨河集团就开始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“九粮醇”“九粮王”等商标,与五粮液旗下的“五粮液”“五粮春”“五粮醇”“五粮王”系列商标形式相同;滨河集团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“滨河九粮液”“滨河九粮春”“滨河九粮王”“滨河九粮醇”“滨河九粮神”等商标,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“九粮液”“九粮春”等商标字样,特别是“液”“春”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的产品较为近似,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。
判决书中称,综上,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“WULIANGYE五粮液及图”“五粮液68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
“实际上,此前法院对于原告、被告双方的观点,都没有采纳。”本案五粮液方面的代理律师之一、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铭7月27日对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称,这导致此前五粮液方面的败诉,一审后,原告、被告双方都选择了上诉。
27日,五粮液相关人士则向记者称,最高法新的判决,判决了公司胜诉。他们认为,其中主要指出了滨河集团方面的商标侵权是“傍大款”。
五粮液连续状告侵权行为
“我对这个案子比较熟悉。”超凡知识产权合伙人、商标事业部总经理杨明律师对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称,滨河集团确实存在打“擦边球”的情况或意图。比如五粮液公司以“液”、“春”来进行产品命名,而滨河集团也这么干,且字体也很相似,很难不让外界起疑。
五粮液的此次事件,有媒体认为,本判例由最高法作出,对于全国来说都有导向意义。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,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,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。
在与滨河集团的案件之前,五粮液也曾针对“七粮液”、“大午粮液”等商标状告相关公司侵权,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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